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91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783民初11359号
原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东阳市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东阳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某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康庄村。
负责人:倪某。
原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为与被告东阳市某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60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31111.7元自2021年8月16日起、4941.27元自2023年10月21日起、549.03元自2023年8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5月21日已有利息4476元),合计41078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3日,原告方某与被告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湖溪镇康庄村(书门堂村、召庄村、屋基村)雨污水零直排改造项目施工,同时约定了合同工期、工作内容、合同价款及支付等内容,其中第二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价款的85%;其余工程款经结算审核后一个月内付至审核价的98.5%,1.5%留作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二年后并按规定履行了保修责任后付清(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2021年8月16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23年9月21日,被告委托的案外人某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金额为36602元。嗣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其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660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催讨未及时未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阳市某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工程款366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476元(已算至2025年5月21日,此后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阳市某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宁波某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账号:XXX(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