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825民初2357号之二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东路天龙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2569895837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大山庵村S206省道东北侧电商科技创业园内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7850981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新杭镇白家庙村荒山冲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8QKTRW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3元,由原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