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824民初856号
原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建国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睿阳路睿融府1#、2#楼连接体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与被告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融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183025.00元、违约金17390元(截止至2024年7月5日)以及从2024年7月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截止2024年7月5日17390元,以及从2024年7月6日开始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8日,原、被告就被告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就工程的承包方式、范围、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一一作了约定,其中约定工程总价计人民币81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组织人工进行了施工,2023年12月25日原告和绩溪县供电公司办理了移交手续,将工程产权移交给了绩溪县供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工程款7960000.00元。然而,被告仅支付工程款6776975.00元。事后,原告多次催付,但被告迟迟没有支付。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了违约,不仅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融泽公司辩称,一、绩溪睿融府小区供配电工程中进线部分工程因重大设计变更未实际施工,原告无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1204135.45元:首先,根据《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2.1条“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由供配电内线工程(包括小区公共电力配电工程)、供配电进线工程两部分组成。”及第5.2.1条“小区进线自至小区开闭所高压部分(工程价款为120万元)。”案涉工程分为内线工程和进线工程两部分,其中进线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款为120万元,对此原告出具了《配电工程预算书》(10KW进线部分)说明款项构成,并作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其次,根据《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2.2.2.1条“乙方根据绩溪县供电公司的“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供电答复单”小区受电方案所述的内容及睿融府10KV电源进线工程施工图(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筹负责进线工程的施工。”进线工程的施工内容、工程价款以及施工合同附件《配电工程预算书》(10KW进线部分)是依据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绩溪县供电公司出具的《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1》、《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2》记载的方案进行编制的。该方案的供电电源接电点为35kV来苏变10kVII段母线站内开关,与小区配电房道路距离约800米,还包括建设地上开闭所一座,地上公变箱式变电站三座,专变箱式变电站二座等内容。但前述答复单所记载的方案为暂定方案,后因供电电源接电点发生变化被2022年《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所替代,该方案记载的施工内容均未发生。最后,进线工程实际施工方案为2022年《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记载的方案,其两路电源接线点(施工起点)位于同一电线杆,与睿融府小区配电房(施工终点)水平距离不到12米,且无需建设地上开闭所、公变箱式变电站、专变箱式变电站等设施。综上,因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进线工程并未实际施工,故原告无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1204135.45元。
二、被告已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诉请主张工程款1183025元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进线工程未实际施工,根据《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9.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导致分部分项清单造价变更及签证工程含税造价增减的,按以下方式调整:9.1.1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的项目,按投标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作为工程变更结算时的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原告无权主张未施工的进线部分工程款1204135.45元,在结算中应当予以扣减。被告与原告就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内容已完成结算,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6776975元,因此,原告主张工程款1183025元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根据原告当庭补充的违约金按照年化利率6%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未对绩溪县睿融府小区供配电进线工程部分进行施工,无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1204135.45元,被告已向原告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诉请主张工程款1183025元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安捷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验收单一份,证明承包方式为“交钥匙”工程,案涉工程包括进线和内线两部分;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即包勘察设计、包工包料、包风险(物价上涨)、包干期、包安全、包验收送电、包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原告根据绩溪县供电公司的“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供电答复单”小区受电方案所述的内容及睿融府10KV电源进线工程施工图(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筹负责进线工程的施工,自行与供电部门协调;合同价款:包干总价810万元,是由原告按照绩溪县供电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报价并经被告确认,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合同范围内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未涉及项目或不足工程量及其费用均视为原告已考虑在合同总价款中,工程价款除因被告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外,均不再调整;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施工图纸一份;案涉工程已经绩溪县供电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验收合格、送电;
2.电力资产移交资料、投标总价单、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及供电方案各一份,证明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电力资产已经进行了移交;原告根据绩溪县供电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进行了报价,进线部分为2277299.84元,内线部分报价为7463821.13元,合计总价为9741120.97元;
3.施工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单详情各一份,证明案涉进线部分工程原告转包给了第三方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施工完成,时间是2021年8月9日;原告已向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付清了工程款818000.00元;
4.授权委托书、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及供电方案、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委托设计告知函、物资采购委托书、委托施工告知函、承诺函、竣工检验意见单(2份)、线路、设备启用申请单各一份,证明绩溪县供电公司的“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最终供电方案”是原告与绩溪县供电公司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后确定的;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及供电方案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前即已经确定(2021年7月15日前被告就已收到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及供电方案),案涉一期工程已于2022年1月19日送电,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后,进线部分工程设计没有变更;2021年7月15日,被告即委托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供配电工程设计,案涉供配电工程的主要电气设备及附属材料、电力辅材委托原告采购,供配电工程同意由原告施工;
5.进线工程施工设计图、竣工图、总价清单,证明案涉工程由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并由宏源公司按照该设计进行了施工,同时证明当时宏源公司的总报价是1083095.13元;
6.情况说明,证明答复函在2021年6月就已经送给了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供电方案就已确定,睿融府小区采用10Kv供电方案两路电源点分别取电35Kv来苏变电站,不同母线10kv站内间隔,自建外线范围为35Kv来苏变电站10Kv间隔至17号杆共两回路,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的专变电源取自于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17杆和35Kv来苏变电站10Kv睿阳119线17杆。
经质证,被告融泽公司对原告安捷公司提交的证据1认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材料不完整,证明对象有异议,且验收报告原告未提交相关的内页资料证明施工范围和工程量,真实性无法确认;进线工程合同价款120万元,原告没有实际施工;证据2电力资产移交资料材料不完整,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对象有异议,投标总价单三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就内容而言该组证据仅系原告针对进线部分工程的报价文件,但双方签订合同时已对其内容进行了变更,应以正式签订的合同及附件为准,对配电工程预算书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该组证据不完整,系《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且是预算文件;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2019年方案为暂定方案,后因供电电源发生变化被2022年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替代,未实际实施;证据3三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发票和回单都只有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施工合同的主体系原告和案外人,被告并非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而言,虽项目名称为“睿融府小区外线工程”,但没有具体的施工内容以及施工图,无法证明属于案涉工程,且原告2022年1月17日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有悖常理;若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与进线工程一致,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合同总价10%-30%的违约金;证据4中授权委托书与供电方案答复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最终的供电方案,原合同约定的进线工程没有实际施工;证据5的三性均有异议,原告在庭审中确认《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是案涉工程的最终方案,并陈述“进线工程施工内容是按照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中的方案施工”,根据《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明确的产权分界点及施工方案,图纸显示的内容中只有10KV睿阳119线17#杆、10KV苏锦114线17#杆至睿融府小区开闭所之间的“12米”产权属于被告,被告只需负责该部分的建设,亦即被告需委托原告施工的进线工程即前述“12米”的施工内容,原告实际上也仅是完成该“12米”的施工内容。其余部分的产权及建设义务属于供电公司,根据《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及合同约定被告并无建设义务,亦未委托原告施工。另外,该图纸施工内容均无被告签证审批、验收或其他接受相关材料,也没有监理单位的盖章和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因此,该施工设计图、竣工图中记载的10kV外部线路工程并不等同于案涉合同约定的进线工程,这两份图纸亦不是案涉进线工程的图纸,也不是依据《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而编制的。被告从未收到该施工设计图、竣工图,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竣工图我们不分进线与外线,都是总的一份设计图纸,已提供给了被告”(详见开庭笔录第16页),现提交不属于案涉工程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竣工图意图张冠李戴,其前后陈述自相矛盾;就内容而言,该施工设计图、竣工图的施工内容与合同附件《配电工程预算书》(进线部分)的施工内容完全不同,由此可见二者并无关联,进一步说明了案涉工程设计发生了重大变更:《配电工程预算书》(进线部分)记载的施工内容具体包括:“本期工程10KV进线电缆敷设、电力管道及电缆工井安装、高压电缆高分箱安装等”“电缆敷设路线上方应设电缆标示,电缆通道转角处设电缆工井,直埋电缆每隔50m设一电缆工井”(详见预算书“编制说明”),单位工程预算表确定电缆沟开挖及回填为311.61m3,铜芯电力电缆、高压电缆各敷设1000m,电缆保护管1300m,电力工井10座等,上述施工内容对应的是长度约1000m的电力工程,并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该竣工图中属于进线工程的施工仅包括:第4页电缆“上17#杆共26米、地埋长度共24米、睿融府开闭所进线柜1共11米、睿融府开闭所进线柜2共15米、连接开关共6米、前后井盘井各3米工12米”第5页《电缆保护管位置明细表》序号2“17#至瑞融府开闭所,地埋,根数3,长度12米,电缆保护管合计36米”及第6页的图纸显示“10KV睿阳119线17#杆、10KV苏锦114线17#杆下火杆至开闭所外墙处电缆开挖12米”。对于这部分进线工程的施工内容,原告负有向被告及法庭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义务,或由原告申请造价鉴定从而确定对应的工程价款;竣工图上需要加盖:(1)竣工图章(必须加盖);(2)设计单位公章;(3)项目负责人签字及执业资格印章;(4)现场监理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然而原告提交的竣工图仅有编制人***等三个自然人的签字,没有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印章和签字,故该竣工图的真实性存疑;对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编制的总价封面(绩溪县睿融府小区外线工程)三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该组证据系案外人出具的,被告并非当事人,真实性存疑。就内容而言,该证据系报价材料,原则上应以施工图作为依据,但其内容与施工设计图不一致;证据6的三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该说明制作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其内容亦与《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1》、《小区电缆建设标准告知书》、《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2》以及2022年《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申请编号211227491964)记载的内容相冲突,且该说明系供电公司应原告要求出具的,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依法不能采信。
被告融泽公司就其抗辩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配电工程预算书》等,证明2021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供配电工程分为内线工程和进线工程;(2)供配电进线工程:2.2.2.1原告根据绩溪县供电公司的“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供电答复单”进行报价及施工;(3)5.2.1小区进线自至小区开闭所高压部分(工程价款为120万元);(4)9.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导致分部分项清单造价变更及签证工程含税造价增减的,按以下方式调整:9.1.1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的项目,按投标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作为工程变更结算时的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附件《配电工程预算书》(10KW进线部分)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10KW进线部分系根据2019年《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编制而成,对应工程价款预算为1204135.45元;
2.《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1》、《小区电缆建设标准告知书》、《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2》,证明2019年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绩溪县供电公司出具《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1》,后又出具《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2》进一步细化,载明:睿融府小区计划供电方案:(1)一、小区接入系统方案,第1路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10kVII段母线站内开关,第2路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10kV苏北119线站内开关。(2)二、小区受电系统方案,建设地上开闭所一座,地上公变箱式变电站三座,专变箱式变电站二座;产权分界点即供电电源接电点,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企业,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被告;该方案为暂定方案,后因供电电源接电点发生变化被2022年《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所替代,未实际施工;
3.来苏35kV变电站现场图片及高德地图定位(2019年施工方案供电电源接电点),证明2019年《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1》、《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2》所记载的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10kVII段母线站内开关与小区配电房道路距离约800米;
4.2022年《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证明2022年国网安徽省电力有点公司绩溪县供电公司出具《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载明:睿融府小区实际供电方案:(1)一、客户接入系统方案,第一路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17杆,第二路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睿阳119线#17杆;(2)无开闭所、变电站设施。产权分界点即供电电源接电点,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企业,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被告。因此,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10KW进线部分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5.实际施工现场图片及高德地图定位(2022年施工方案供电电源接电点),证明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10KW进线部分实际按照2022年《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进行施工。进线工程实际施工的起点第一路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17杆与第二路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睿阳119线#17杆系同一电线杆,该电线杆与睿融府小区配电房(施工终点)水平距离不到12米,故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10KW进线部分因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原预算1204135.45元的工程并未实际施工;
6.《10kV内部变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证明该组证据系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根据《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1》、《小区电缆建设标准告知书》、《小区供电方案答复单2》绘制的施工设计图,其中图纸和设计说明均载明“四、高压部分,1、本工程采用两路10kV高压电缆进线供电,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主供电源引自35kV来苏变10kV备用121线出线间隔,备供电源引自35kV来苏变10kV备用母线出线间隔。”,设计图纸可以看出来是2019年的方案,后因供电电源接电点发生变化被2022年《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所替代,该设计图所设计的进线工程并未实施;
7.《10kV内部变配电工程竣工图》,证明该组证据系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绘制的竣工图,原告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对此进行了签字确认,其中图纸和设计说明载明“四、高压部分,1、本工程采用两路10kV高压电缆进线供电,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主供电源引自35kV来苏变10kV苏锦114线#17杆,备供电源引自35kV来苏变10kV睿阳119线#17杆”,结合2022年《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内容,案涉进线工程未实际施工;
8.《关于融泽.睿融府小区高可性供电费费用由我司承担的函》、增值税发票,证明被告替原告向电网公司代付了100800元,但原告没有计算在已付工程款内;
9.建筑工程预算表,证明土石方、挖土工程是由被告施工的,应当从原告的工程款中扣减19453元,原告也已签字确认,但原告没有计算在已付工程款内。原告还遗漏了一笔52775元没有计算在已付工程款内,以上三笔共计173028元。
经质证,原告安捷公司对融泽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是交钥匙工程,合同总价810万元是根据供电公司最终确定的供电方案及施工图纸和本案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的;附件中的配电工程预算书当时没有作为双方最终确认的依据,合同中的约定5.2.1只是约定了付款条件及付款的数额,并非确定进线工程为120万元,双方的施工合同实际是2021年8月8日签订的;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答复单1和答复单2上面没有载明是2019年出具的,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供电公司是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出具的;证据3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2022年12月25日的时间有异议,该答复单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确定,因此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5认为这个施工方案并非2022年,答复单是2021年8月8日双方签订合同前就已经确定,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已将案涉进线工程转包绩溪宏源电缆分公司完成施工;证据6、7认为施工设计图不能作为最终的设计图纸,上面盖的章是绩溪宏源,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8、9无异议,更充分说明了双方当时说和好了包干价包括所有的费用是810万元,810万元当中是包括案涉工程的全部费用,52775元没有凭证,不予质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绩溪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绩溪供电公司)了解睿融府供电方案工程的情况,绩溪供电公司答复睿融府供电方案工程情况如其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时出具《关于睿融府小区电力资产移交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睿融府小区公用部分电力设备及设施于2024年1月15日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后无偿移交供电公司及移交范围。
原告安捷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融泽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及对证明对象均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对原、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绩溪供电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关于睿融府小区电力资产移交的情况说明》与其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8日,绩溪供电公司向融泽公司出具《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载明审查意见:1、小区电源T接点处增加一根副杆安装分界开关。2、电缆沟管道敷设应水泥包封。3、小区所有充电桩、汽车停车位应预留低压电缆管道。2021年7月15日,融泽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物资采购委托书》,载明“兹有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绩溪县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1期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部分设计资料及图纸已通过审核:一、该配电工程主要电气设备及附属材料全权委托贵公司进行采购。二、该供配电工程所需要电气辅材全权委托贵公司进行采购。”同日,融泽公司向国网绩溪县供电公司发送《委托设计告知函》,载明“我单位建设的绩溪县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1期工程项目已办理用电新装(增容)业务,已收悉贵公司供电方案答复。现将委托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供配电工程设计。请贵公司对以上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2021年8月7日,原告安捷公司(乙方)与被告融泽公司(甲方)签订《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由乙方承包甲方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该合同约定:“2.1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由供配电内线工程(包括小区公共电力配电工程)、供配电进线工程两部分组成,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即以包勘察设计、包工包料、包风险(物价上涨)、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送电、包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小区公共电力工程移交物业公司,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和电表移交)。2.2承包范围: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承包范围配电内线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和配电外线工程为绩溪县供电公司批复的《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供电答复单》所述的内容,主要工程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2.2.1供配电内线工程……2.2.2供配电进线工程:乙方根据绩溪县供电公司的“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供电答复单”小区受电方案所述的内容及睿融府10KV电源进线工程施工图(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筹负责进线工程的施工,自行与供电部门协调等。进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缆敷设、电缆保护管敷设、供电设备采购安装、电缆中间接头箱安装以及配套土建施工(电杆、电缆井、管沟土方挖填、设备基础)、路面、绿化破除及恢复;至睿融府开闭所的高压电缆通道及电缆敷设等;乙方负责与绩溪县供电公司办理本合同的相关手续及协调工作,实行全过程一条龙服务,确保本工程顺利完工和移交,竣工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后,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前,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保修等……”“第四条合同价款:4.1工程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整(¥8100000.00元);工程总价款已包含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本工程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绩溪县供电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等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报价并经甲方确认,双方协商一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范围内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未涉及项目或不足工程量及其它费用均视为乙方已考虑在合同总价款中。第五条付款方式:5.1本工程价款由进线工程价款+一期工程价款+二期工程价款组成,在满足以下付款约定条件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后,甲方将当期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应提供当期支付款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本工程无预付款,付款方式按如下方式支付:5.2.1、小区进线自至小区开闭所高压部分(工程价款为120万):5.2.2、小区内线高低压部分(一期、二期分开支付,一期工程价款为320万,二期工程价款为220万);5.2.3、小区公共部分电力工程表后至各配电干线总配电箱低压部分(一期、二期分开支付,一期工程价款为90万,二期工程价款为60万)。5.3、完成上述5.2条规定的各工程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完成工程量的65%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5.4、完成上述5.2条规定的各工程施工经绩溪县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完成工程量的15%的支付给乙方。5.5、办理完成上述5.2条规定的各工程产权移交给绩溪县供电公司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完成工程量的15%支付给乙方。5.6、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该笔款项。”“第九条变更签证:9.1内外线工程合同价款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外,均不再调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导致分部分项清单造价变更及签证工程含税造价增减的,按以下方式调整:9.1.1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的项目,按投标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作为工程变更结算时的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9.1.2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由乙方报价,经双方协商最终确认。”“第十条工程结算:10.1结算价款=合同价款十甲方认定的变更签证价款-违约金(罚款);”“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1款约定:本工程为包移交工程(按绩溪县供电公司文件规定属移交部分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质量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正式通电之日起计至本工程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之日止。公共电力配电工程部分质保期为移交物业公司之日起两年。2021年8月9日,安捷公司与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将案涉进线部分工程转包给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并对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施工结束后,安捷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支付了工程款818000元。2022年1月17日和1月19日,绩溪供电公司分别出具户名为融泽公司,用电地址为睿融府小区的《高压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对高压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安全工器具清单及试验报告、运行管理制度、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等资料进行了检验并提出现场检验意见。2022年1月14日,融泽公司向绩溪供电公司申请启用新建路线、设备,名称为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路#17杆、10KV睿阳119线路#17杆、睿融府小区630KVA*2公变、630KVA*2专变。2022年11月25日,绩溪供电公司出具《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载明“客户接入系统方案:(1)第1路电源……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17杆。产权分界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17杆分界开关客户侧。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企业,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客户。”“(2)第2路电源……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睿阳119线#17杆。产权分界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睿阳119线#17杆分界开关客户侧。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企业,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客户。”工程完工后,安捷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于2023年12月申请将睿融府小区建成后的公用部分电力设备及设施无偿移交至绩溪供电公司,由绩溪供电公司进行日后的运行维护。2023年12月25日,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经绩溪供电公司联合验收合格。2024年1月15日,融泽公司与绩溪供电公司签订《新建小区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将其投资建设的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移交绩溪供电公司运行维护,移交范围包括电力线路、开闭所、配电房等电力设备(不含专用变部分),其中公变总容量3780KVA,包含箱变3台(630*2/台)。2024年9月2日,绩溪供电公司出具《关于睿融府小区10KV供电方案办理的情况说明》,载明:“2021年6月,国网绩溪县供电公司营销部收到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用电申请,我公司依据规定组织了各专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于当月答复了融泽公司整体小区总体供电方案(含公变、专变),现对该方案中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说明:1、睿融府小区(含公变、专变)采用10千伏双电源供电方案,两路电源点分别取自35KV来苏变电站不同母线10KV站内间隔,需自建部分线路满足用电容量。2、需自建外线的建设方面,经现场勘查,确定自建外线范围为35KV来苏变电站10KV间隔至#17杆(共2回线路)。3、2021年12月,在上述自建线路(2回)建设完成后(同步确定线路双重编号命名,分别为10KV苏锦114线、10KV睿阳119线),我公司接续办理融泽置业物业专变业务(申请编号211227491964),答复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专变电源分别取自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17杆和35KV来苏变电站10KV睿阳119线#17杆。”2024年7月10日,安捷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融泽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2024年9月12日,绩溪供电公司出具《关于睿融府小区电力资产移交的情况说明》,载明“移交协议签订以前,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为融泽公司投资建设运维,非我公司资产。”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776975元,代替原告向电网公司支付高可性供电费100800元,并完成部分土石方挖土工程,价款19453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安捷公司与被告融泽公司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绩溪县睿融府小区供配电工程中的进线工程部分是否实际施工。首先,原、被告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由供配电内线工程(包括小区公共电力配电工程)、供配电进线工程两部分组成。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即与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将案涉进线部分工程转包给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并在工程结束后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绩溪供电公司也在2022年1月17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竣工检验,且在2023年12月25日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也依据双方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将进线工程部分的电力设备及设施移交给绩溪供电公司运行维护。其次,按照《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9.1的约定,内外线工程合同价款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外,均不再调整,被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因其原因造成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综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进线工程部分的施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关于应支付工程款金额,双方约定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总工程款为810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776975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代其支付电网公司高可性供电费100800元、完成土石方挖土工程款19453元,另根据双方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进线工程已完工并于2024年1月15日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质保期已到期,但内线工程质保期未满,故内线工程工程款690万元(总工程款810万元-进线工程工程款120万元)应按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34.5万元(690万元*5%),综上,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57772元。关于违约金,《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于法无据,本院认为违约金应按双方约定日万分之一计算。融泽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与绩溪供电公司签订新建小区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将案涉工程公用部分电力设备及设施无偿移交绩溪供电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违约金应从资产移交15日后即2024年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7772元,并支付以8577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4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4元,由原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664元,由被告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4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章曈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