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8民终2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睿阳路睿融府1#、2#楼连接体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建国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4)皖1824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安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安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以转包合同认定安捷公司已实际施工进线工程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安捷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施工方面的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工程量计量表、进度表、施工日志、签证等。其次,本案中没有任何进线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最后,本案中也没有任何安捷公司向融泽公司递交的进线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其结算资料。安捷公司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称进线工程的材料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有,但其至今仍未提供。安捷公司提交的进线工程设计图、竣工图的图纸内容与施工合同附件进线工程预算书不一致,图纸体现线路方式主要为架空导线,而合同附件体现的线路方式主要为地埋敷设,完全迥异;从形式上来看,安捷公司提交的图纸没有设计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及执业资格印章、现场监理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以及时间,也无其他任何施工材料相互印证。安捷公司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陈述进线工程是按照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中的方案施工,竣工图不分进线与外线,都是总的一份设计图纸,已提供给了融泽公司,然而其在庭审后又补充提交了10KV外部线路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其陈述前后自相矛盾。2.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竣工检验涉及进线工程以及安捷公司将进线工程部分的电力设备及设施移交给绩溪供电公司运行维护。首先,绩溪供电公司2022年1月17日出具的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并没有涉及进线工程,绩溪供电公司2022年1月19日出具的检验意见单明确内线高低压部分二期正在建设中,亦没有涉及进线工程。其次,安捷公司移交给绩溪供电公司的电力设备及设施均为案涉工程内线部分。绩溪供电公司出具的《关于睿融府小区电力资产移交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移交情况说明》)与《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内线部分《配电工程预算书》的内容一致,而没有进线部分的《配电工程预算书》相关内容。3.绩溪供电公司出具的《关于睿融府小区10kV供电方案办理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方案情况说明》)和《移交情况说明》是本案诉讼发生后绩溪供电公司出具的,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章,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5kV来苏变电站10kV间隔至#17杆(共2回线路)部分施工属于公用供电设施即方案说明的“公变部分”,公变部分的施工主体和义务属于绩溪供电公司,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融泽公司对公变部分没有施工义务。此外,安捷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陈述“原来在第一次开庭时说的方案实际就是内线工程,不是外线工程,我这里做一个纠正”的行为表明其在第一次开庭后与绩溪供电公司进行了沟通,上述陈述是为了配合《方案情况说明》的内容。《移交情况说明》所涉及的供配电资产“电力线路、开闭所、配电房等电力设备(不含专用变部分),其中公变总容量3780kVA,包含箱变3台(630*2/台)”均为案涉工程内线部分的资产,并没有涉及进线部分。4.安捷公司必须证明其按照约定进行了全面实施,才有权主张按固定总定总价计付工程款。《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5.2.1条约定:“小区进线至小区开闭所高压部分(工程价款为120万)”。合同附件《配电工程预算书》(10KW进线部分)对进线工程施工的内容、设备及工程款价的构成作了详细计算与说明:该预算书的预算金额1204135.45元,施工内容具体包括:“本期工程10KV进线电缆敷设、电力管道及电缆工井安装、高压电缆高分箱安装等”“电缆敷设路线上方应设电缆标示,电缆通道转角处设电缆工井,直埋电缆每隔50m设一电缆工井”(详见预算书“编制说明”),单位工程预算表确定电缆沟开挖及回填为311.61m'',铜芯电力电缆、高压电缆各敷设1000m,电缆保护管1300m,电力工井10座等,上述施工内容对应的是长度约1000m的电力工程,并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安捷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按编号211227491964供电方案答复单从17#电线杆施工至小区开闭所,然而该方案的施工距离仅为12米,显然与附件《配电工程预算书》(10KW进线部分)约定不一致。 安捷公司辩称:1.安捷公司在一审中不仅提交了转包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还提举了施工图、竣工图和送电申请单,能充分证明案涉进线工程已实际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案涉供配电施工合同形成时间是2022年5月份而非2021年8月份。安捷公司虽签名盖章,但是融泽公司一直到2022年5月份才将合同交给安捷公司。2.案涉工程虽有施工合同和预算表,但最后根据节约成本的根本原则采取了“交钥匙”工程这种固定方式承包,最后确定的810万元是双方商定的结果。由安捷公司包勘查设计、包工包料、包风险、包工期、包安全和验收送电,以及移交供电公司。810万元未明确进线和内线工程,而是一个笼统的价款。基于双方节约成本的宗旨,亦根据多年来的日常惯例,供电公司对工程的施工验收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安捷公司将施工合同中的进线部分转包给了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3.安捷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说明虽然形式上有欠缺,但一审法院也向出具证明的人员进行了核实,安捷公司二审中也提交了由供电公司出具的《关于睿融府小区10千伏供电方案办理的情况说明》进行补强。4.融泽公司与安捷公司签订的合同涉嫌违法发包,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审查案涉合同效力,如合同无效请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融泽公司给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183025元、违约金17390元(截止至2024年7月5日)以及从2024年7月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安捷公司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截止2024年7月5日17390元,以及从2024年7月6日开始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8日,绩溪供电公司向融泽公司出具《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载明审查意见:1.小区电源T接点处增加一根副杆安装分界开关。2.电缆沟管道敷设应水泥包封。3.小区所有充电桩、汽车停车位应预留低压电缆管道。2021年7月15日,融泽公司向安捷公司出具《工程物资采购委托书》,载明“兹有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绩溪县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1期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部分设计资料及图纸已通过审核:一、该配电工程主要电气设备及附属材料全权委托贵公司进行采购。二、该供配电工程所需要电气辅材全权委托贵公司进行采购。”同日,融泽公司向国网绩溪县供电公司发送《委托设计告知函》,载明“我单位建设的绩溪县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1期工程项目已办理用电新装(增容)业务,已收悉贵公司供电方案答复。现将委托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供配电工程设计。请贵公司对以上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2021年8月7日,安捷公司(乙方)与融泽公司(甲方)签订《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由乙方承包甲方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该合同约定:“2.1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由供配电内线工程(包括小区公共电力配电工程)、供配电进线工程两部分组成,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即以包勘察设计、包工包料、包风险(物价上涨)、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送电、包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小区公共电力工程移交物业公司,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和电表移交)。2.2承包范围: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承包范围配电内线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和配电外线工程为绩溪县供电公司批复的《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供电答复单》所述的内容,主要工程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2.2.1供配电内线工程……2.2.2供配电进线工程:乙方根据绩溪县供电公司的“融泽.睿融府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供电答复单”小区受电方案所述的内容及睿融府10KV电源进线工程施工图(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筹负责进线工程的施工,自行与供电部门协调等。进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缆敷设、电缆保护管敷设、供电设备采购安装、电缆中间接头箱安装以及配套土建施工(电杆、电缆井、管沟土方挖填、设备基础)、路面、绿化破除及恢复;至睿融府开闭所的高压电缆通道及电缆敷设等;乙方负责与绩溪县供电公司办理本合同的相关手续及协调工作,实行全过程一条龙服务,确保本工程顺利完工和移交,竣工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后,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前,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保修等……”“第四条合同价款:4.1工程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万元整(¥8100000.00元);工程总价款已包含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本工程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绩溪县供电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等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报价并经甲方确认,双方协商一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范围内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未涉及项目或不足工程量及其它费用均视为乙方已考虑在合同总价款中。第五条付款方式:5.1本工程价款由进线工程价款+一期工程价款+二期工程价款组成,在满足以下付款约定条件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后,甲方将当期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应提供当期支付款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本工程无预付款,付款方式按如下方式支付:5.2.1、小区进线自至小区开闭所高压部分(工程价款为120万):5.2.2、小区内线高低压部分(一期、二期分开支付,一期工程价款为320万,二期工程价款为220万);5.2.3、小区公共部分电力工程表后至各配电干线总配电箱低压部分(一期、二期分开支付,一期工程价款为90万,二期工程价款为60万)。5.3、完成上述5.2条规定的各工程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完成工程量的65%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5.4、完成上述5.2条规定的各工程施工经绩溪县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完成工程量的15%的支付给乙方。5.5、办理完成上述5.2条规定的各工程产权移交给绩溪县供电公司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完成工程量的15%支付给乙方。5.6、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该笔款项。”“第九条变更签证:9.1内外线工程合同价款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外,均不再调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导致分部分项清单造价变更及签证工程含税造价增减的,按以下方式调整:9.1.1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的项目,按投标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作为工程变更结算时的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9.1.2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由乙方报价,经双方协商最终确认。”“第十条工程结算:10.1结算价款=合同价款十甲方认定的变更签证价款-违约金(罚款);”“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1款约定:本工程为包移交工程(按绩溪县供电公司文件规定属移交部分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质量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正式通电之日起计至本工程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之日止。公共电力配电工程部分质保期为移交物业公司之日起两年。2021年8月9日,安捷公司与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宏源分公司(以下简称绩溪宏源分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将案涉进线部分工程转包给绩溪宏源分公司,并对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绩溪宏源分公司施工结束后,安捷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支付了工程款818000元。2022年1月17日和1月19日,绩溪供电公司分别出具户名为融泽公司,用电地址为睿融府小区的《高压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对高压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安全工器具清单及试验报告、运行管理制度、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等资料进行了检验并提出现场检验意见。2022年1月14日,融泽公司向绩溪供电公司申请启用新建路线、设备,名称为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路#17杆、10KV睿阳119线路#17杆、睿融府小区630KVA*2公变、630KVA*2专变。2022年11月25日,绩溪供电公司出具《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载明“客户接入系统方案:(1)第1路电源……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17杆。产权分界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17杆分界开关客户侧。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企业,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客户。”“(2)第2路电源……供电电源接电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睿阳119线#17杆。产权分界点:35KV来苏变电站10KV睿阳119线#17杆分界开关客户侧。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企业,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客户。”工程完工后,安捷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于2023年12月申请将睿融府小区建成后的公用部分电力设备及设施无偿移交至绩溪供电公司,由绩溪供电公司进行日后的运行维护。2023年12月25日,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经绩溪供电公司联合验收合格。2024年1月15日,融泽公司与绩溪供电公司签订《新建小区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将其投资建设的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移交绩溪供电公司运行维护,移交范围包括电力线路、开闭所、配电房等电力设备(不含专用变部分),其中公变总容量3780KVA,包含箱变3台(630*2/台)。2024年9月2日,绩溪供电公司出具《关于睿融府小区10KV供电方案办理的情况说明》,载明:“2021年6月,国网绩溪县供电公司营销部收到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用电申请,我公司依据规定组织了各专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于当月答复了融泽公司整体小区总体供电方案(含公变、专变),现对该方案中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说明:1、睿融府小区(含公变、专变)采用10千伏双电源供电方案,两路电源点分别取自35KV来苏变电站不同母线10KV站内间隔,需自建部分线路满足用电容量。2、需自建外线的建设方面,经现场勘查,确定自建外线范围为35KV来苏变电站10KV间隔至#17杆(共2回线路)。3、2021年12月,在上述自建线路(2回)建设完成后(同步确定线路双重编号命名,分别为10KV苏锦114线、10KV睿阳119线),我公司接续办理融泽置业物业专变业务(申请编号211227491964),答复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专变电源分别取自35KV来苏变电站10KV苏锦114线#17杆和35KV来苏变电站10KV睿阳119线#17杆。”2024年7月10日,安捷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融泽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2024年9月12日,绩溪供电公司出具《关于睿融府小区电力资产移交的情况说明》,载明“移交协议签订以前,睿融府小区高低压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为融泽公司投资建设运维,非我公司资产。” 另查明,融泽公司已支付安捷公司工程款6776975元,代替安捷公司向电网公司支付高可性供电费100800元,并完成部分土石方挖土工程,价款19453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安捷公司与融泽公司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绩溪县睿融府小区供配电工程中的进线工程部分是否实际施工。首先,安捷公司、融泽公司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由供配电内线工程(包括小区公共电力配电工程)、供配电进线工程两部分组成。安捷公司在与融泽公司签订合同后,即与绩溪宏源分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将案涉进线部分工程转包给绩溪宏源分公司,并在工程结束后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绩溪供电公司也在2022年1月17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竣工检验,且在2023年12月25日工程竣工验收后,安捷公司也依据双方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将进线工程部分的电力设备及设施移交给绩溪供电公司运行维护。其次,按照《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9.1的约定,内外线工程合同价款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外,均不再调整,融泽公司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因其原因造成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综上,安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进线工程部分的施工,融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关于应支付工程款金额,双方约定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总工程款为810万元,融泽公司已支付安捷公司工程款6776975元,庭审中安捷公司认可融泽公司代其支付电网公司高可性供电费100800元、完成土石方挖土工程款19453元,另根据双方签订的《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进线工程已完工并于2024年1月15日移交绩溪县供电公司,质保期已到期,但内线工程质保期未满,故内线工程工程款690万元(总工程款810万元-进线工程工程款120万元)应按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34.5万元(690万元*5%),综上,融泽公司还应支付安捷公司工程款857772元。关于违约金,《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现安捷公司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于法无据,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应按双方约定日万分之一计算。融泽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与绩溪供电公司签订新建小区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将案涉工程公用部分电力设备及设施无偿移交绩溪供电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违约金应从资产移交15日后即2024年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7772元,并支付以8577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4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4元,由原告安徽安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664元,由被告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4940元。 二审中,融泽公司未提举新证据。安捷公司提举了以下两组证据:1.针对融泽公司对一审证据提出的异议,安捷公司二审中提交《关于睿融府小区10千伏供电方案办理的情况说明》予以补强,上面有负责人***(绩溪供电公司的分管副总)和制作人***(绩溪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的签字,拟证明:安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说明形式合法,案涉工程需要进行外线建设,确定自建外线范围为35KV来苏变电站10KV间隔至#17杆(共二回线路)。睿融府小区含公变、专变采用10KV双电源供电方案,两路电源点分别取自35KV来苏变电站不同母线,10KV站内间隔需自建部分线路。安捷公司不仅进行了施工和验收,还确定了产权分界线。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融泽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百盛建设有限公司属于违法分包,从资质来看百盛建设有限公司资质等级系一级。 融泽公司质证认为:1.对情况说明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实质真实性、证明目的及合法性均有异议。该说明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9月2日,与安捷公司一审时提交的情况说明内容、时间都是一致的,但是盖章不一致,很明显安捷公司是在融泽公司提出异议后又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签字,是事后签的,相关人员的身份也没有对应的资料证明。该情况说明具有重大缺陷和疑点,相关人员必须出庭作证以便人民法院审核证言的真实性,否则该情况说明没有任何证明效力。2.对合同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电力工程需要有相关的电力施工资质,融泽公司系专业发包,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对《关于睿融府小区10千伏供电方案办理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对一审证据的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审中,安捷公司提举的《绩溪县睿融府小区10kV外部线路工程施工设计图》载明:“工程概况:1、本工程采用两路10kV高压电缆进线供电。2、1#电源从35kV来苏变10kV睿阳119线间隔,经高压电缆和架空导线送至小区新建开闭所;2#电源从35kV来苏变10KV苏锦114线间隔,经高压电缆和架空导线送至小区新建开闭所。3、全线新建高压电缆路径长约210米,架空导线路径长约620米。4、来苏变至01#钢管杆处高压电缆采用YJV22-8.7/15-3*240电缆地埋敷设,01#钢管杆至#17杆处利用现有杆塔架设,架空导线采用JKLYJ-10/240导线;高压电缆采用埋管的敷设方式,埋管数量采用N+1的形式,电缆保护管采用175型MPP管;每隔25米设置电缆标示地砖一块”。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安捷公司主张融泽公司支付进线部分工程款应否得到支持。关于进线部分的施工情况。一审中,安捷公司提举了其与绩溪宏源分公司签订的《绩溪县睿融府小区外线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回单各一份,能够证明安捷公司将案涉进线工程分包给绩溪宏源分公司的事实。安捷公司提举的宣城蓝天电力规划设计院出具的《绩溪县睿融府小区10kV外部线路工程施工设计图》载明:进线部分工程概况为“1、本工程采用两路10kV高压电缆进线供电。2、1#电源从35kV来苏变10kV睿阳119线间隔,经高压电缆和架空导线送至小区新建开闭所;2#电源从35kV来苏变10KV苏锦114线间隔,经高压电缆和架空导线送至小区新建开闭所。3、全线新建高压电缆路径长约210米,架空导线路径长约620米。4、来苏变至01#钢管杆处高压电缆采用YJV22-8.7/15-3*240电缆地埋敷设,01#钢管杆至#17杆处利用现有杆塔架设,架空导线采用JKLYJ-10/240导线;高压电缆采用埋管的敷设方式,埋管数量采用N+1的形式,电缆保护管采用175型MPP管;每隔25米设置电缆标示地砖一块”。2024年9月2日,绩溪供电公司出具的《关于睿融府小区10千伏供电方案办理的情况说明》载明:“1、睿融府小区(含公变、专变)采用10千伏双电源供电方案,两路电源点分别取自35kV来苏变电站不同母线10kV站内间隔,需自建部分线路满足用电容量。2、需自建外线的建设方面,经现场勘查,确定自建外线范围为35kV来苏变电站10kV间隔至#17杆(共2回线路)。3、2021年12月,在上述自建线路(2回)建设完成后(同步确定线路双重编号命名,分别为10kV苏锦114线、10kV睿阳119线)……”,上述情况说明内容与施工设计图相互印证。一审结合上述证据,对安捷公司对进线部分施工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又根据《绩溪睿融府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2.1条约定,“本合同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方式承包”;第9.1条约定“内外线工程合同价款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外,均不再调整”。案涉工程约定的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双方约定仅在因融泽公司原因造成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才对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但融泽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举证证明因其原因造成了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其主张对进线部分价款予以扣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融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8元,由上诉人安徽融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