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至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建国街道,组织机构代码578509181-5。
法定代表人程拥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四合乡徐村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9709941-X。
法定代表人蔡恩友,该公司董事长。
宣城市至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