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诚东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那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那行初字第8号
原告:百色市诚东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址:百色市城东路拉域小区人才交流中心综合楼;
委托代理人:***,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市诚东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那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百色市诚东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色市诚东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百色市诚东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