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02民初411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公司的房屋租赁费170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1.合并编号:GXBSA1903007AGN00,租赁期为贰年,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被告已支付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房租8281元;2.合同编号:GXBSA1903008AGN00,租赁期为贰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被告已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房租8281元,共16562元,被告拖欠原告合同编号GXBSA1903007AGN00,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房屋租赁费8529元、合同编号GXBSA1903008AGN00,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房屋租赁费8529元。以上合计17058元,为保证公司正常业务的发展,维护经营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3月15日,被告***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GXBSA1903007AGN00,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百色市城东路那马段原长线局住宅楼一单元602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住宅使用,租赁期为贰年,第一年年租金为8281元,第二年年租金为8529元;2019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GXBSA1903008AGN00,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百色市城东路那马段原长线局住宅楼一单元701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住宅使用,租赁期为贰年,第一年年租金为8281元,第二年年租金为8529元;两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均只支付第一年年租金,第二年年租金未支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及形式均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房屋,但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1705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远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