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民初413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56515688A。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芝道,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平马镇人民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20079952071。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与被告田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媛
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