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200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电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鲤城新区政兴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诉被告西林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