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昆承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581民初1309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士路88号5幢60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常熟市东南幼儿园,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启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昆承湖东路5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南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南幼儿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又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通知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常熟市东南幼儿园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50834.26元(已扣除被告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22688.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中午,原告经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派遣至常熟市东南幼儿园处,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导致受伤。后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因外伤致T12骨折行手术治疗构成十级残疾。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常熟市东南幼儿园为原告的用工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具体管理权和责任权归甲方所有,对应就是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故四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来我公司合作方工作时已达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与我公司是劳务合作关系;我公司是受合作方委托,为原告购买商业保险并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为原告办理了相关理赔手续,原告当时是知晓并同意此次理赔约定的,因此我公司与保险公司办理了理赔结算并结案。但后期原告在不告知我公司的情况下申请了伤情鉴定,因理赔已结案,导致我公司无法再为原告申请理赔。因此,我公司认为,原告未行使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原告作为劳务人员以及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务关系合同第八条约定,应认识到有自我保护责任,我公司认为,原告在我公司合作方工作期间,未受到第三方侵害或非因我公司合作方管理不善的前提下,原告发生意外事故应负有主要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且不合理。 被告常熟市东南幼儿园辩称,原告在我单位工作,只是工作场所,我单位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系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工作,没有穿防滑雨鞋出入场所导致摔倒,原告自身具有一定责任。我单位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我单位不承担责任。 被告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们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其受伤导致的赔偿责任不应由我们两家公司承担。原告与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从原告及其他被告的**来看,原告并非在从事雇佣事务中受伤,当时摔倒是其离开工作场所然后回工作场所过程中,因未按规章制度穿防滑鞋导致自己意外摔倒,如按劳务合同关系处理,其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退一步说,如按照工伤的规则来处理,虽然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实质性还是带有工伤岗位性质工作,如按工伤原则处理,标准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是赔偿7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均不再赔偿,这样赔偿金额为14000元,其余医疗费和休息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该由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并正常发放工资。因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与法律规定不符。请求驳回原告对我们两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常熟市启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0日,2022年1月7日,该公司经核准更名为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常熟市启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外包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第1条“定义”中约定,乙方服务人员指由乙方依法聘用并办理用工手续,由乙方组织、安排以完成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给乙方的外包业务的乙方员工。合同第2条“合同期限”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合同第3条“费用标准与结算”中约定,根据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的外包业务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乙方服务人员工资依据乙方服务人员每月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基准进行核算请款;管理服务费50元/人/月,若乙方外包服务人次大于200人/月时,管理服务费调整为45元/人/月;甲乙双方正常结算周期为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甲方于当月8日前向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乙方在收到外包服务费后,每月10号支付乙方服务人员上月工资。合同第5条中约定,乙方应与其服务人员依法建立用工关系,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乙方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服务人员均不得被视为甲方的雇员或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甲方对乙方的服务人员不承担任何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责任;乙方应对其服务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021年1月1日,常熟市启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一份,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于2016年12月6日已达退休年龄,甲乙双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双方是基于民事法律建立的劳务聘用关系。协议第二条约定,本协议期限为1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食堂岗位工作。基本薪资1960元,其它福利按约定支付,协议期内,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调动及工作职责要求,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协议第四条中约定,甲方按照乙方的报酬支付规定每月结算乙方报酬。协议第5条中约定,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规章管理制度,一定程度服从工作安排,但不具有隶属性。 2021年1月4日,常熟市东南幼儿园(甲方)与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中约定管理项目为常熟市东南幼儿园,合同期限为6个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中“8、食堂管理,做好食堂工作队伍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食堂的正常、良性运转。其中帮厨、保洁(24)人为甲方委托乙方以人力资源形式进行代发工资,具体管理权及责任权归甲方所有。”合同第四条“管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中“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人民币1249998元。”合同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二)、乙方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时,必须注重安全规范操作,以确保员工人身安全。乙方在物业管理作业中造成或发生的意外,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造成第三方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和赔偿。”之后,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中约定管理项目为常熟市东南幼儿园,合同期限为6个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中“8、食堂管理,做好食堂工作队伍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食堂的正常、良性运转。其中帮厨、保洁(24)人为甲方委托乙方以人力资源形式进行代发工资,具体管理权及责任权归甲方所有。”合同第四条“管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中“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人民币1249998元。”合同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二)、乙方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时,必须注重安全规范操作,以确保员工人身安全。乙方在物业管理作业中造成或发生的意外,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造成第三方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和赔偿。” 2021年1月25日中午,***在常熟市东南幼儿园食堂工作过程中摔倒而受伤。***受伤后,即被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椎体成型术,于2021年1月31日出院。之后,又多次进行门诊治疗。***的伤情,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该鉴定所于2022年8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因外伤致T12骨折行手术治疗构成十级残疾;***的误工期为六个月,护理期为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 关于原告***受伤的事实,原告**,在食堂工作时是穿防滑雨鞋的,但是上厕所为了卫生需要换鞋,上完厕所再换回防滑雨鞋。事发当天,在工作时其是穿了防滑雨鞋的,当时因为上厕所而换了鞋子,上完厕所走到通往食堂的过道时,因为地上有积水,其摔倒了,当时还没有走到换鞋的地方。常熟市东南幼儿园**,原告是在食堂里面摔倒的,进入工作区必须穿防滑雨鞋,换鞋区是在工作区门外面,应该是从外围走的,而原告没有换鞋走到了食堂里面。原告**,进入更衣室换鞋是需要从食堂里面通道走过去的,因为外围的门经常关的,所以大家都是从里面通道走的。 本院认为:***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与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为提供劳务一方,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应进行赔偿。***长期在常熟市东南幼儿园食堂工作,对食堂工作环境是熟知的,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是造成其摔倒受伤的一个原因,具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可减轻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应为劳务派遣关系,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方,应与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在《外包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对乙方的服务人员不承担任何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责任”,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受害人。常熟市东南幼儿园与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食堂管理具体管理权及责任权归常熟市东南幼儿园所有;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在物业管理作业中造成或发生的意外,由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和赔偿。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食堂管理具体管理权及责任权归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物业管理作业中造成或发生的意外,由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和赔偿。因此,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南幼儿园应对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23197.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0元/天×6天);3.营养费4200元[50元/天×(90天-6天)];4.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人×1人×90天);5.残疾赔偿金127125.6元[(28124元+6421元)×1.84×20年×10%];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7.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8.鉴定费2100元。上述费用合计认定173222.62元,由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百分之八十即138578.1元。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南幼儿园对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8578.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2688.36元之后,还应支付115889.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常熟农商银行古里支行,账号:********)。 二、被告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南幼儿园对被告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负担134元,由被告苏州启辰人才科技有限公司、常熟昆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昆承湖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南幼儿园负担443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