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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张某晓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4021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已达成调解,现原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