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4021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已达成调解,现原告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河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