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18054号
原告:李某甲,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某,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三家子乡毛头坝村小沟外组9594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焦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某,女,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单某,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与被告高某、王某、某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