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世纪冶建(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4155号 原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9层1单元19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6037192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xx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六区6号、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8023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xx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原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70.5元,应予退还原告xx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70.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