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炬烽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2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炬烽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76838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0060X,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1521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河南炬烽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90671.34元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1754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30辆工程车,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前述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24年7月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中止本案执行,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川1521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