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072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京海(安徽)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京海(安徽)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