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执1381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阳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黄河路五段五段1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辽***颐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金融街8号院9-24号楼501-5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阳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21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约谈申请人向其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可以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并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等待可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羽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