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522民初2250号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晓阳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满族,系个体,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礼贤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桓仁某有限公司、被告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