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天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6582号 原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7元,减半收取3038.5元,保全费2150元,均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