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1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万家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蒙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1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执行款54247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执行案款5354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703元执行费转入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3)吉0191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1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