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正雄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循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0495473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正雄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住潜江市杨市工业园九缘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05001267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0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正雄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正雄实业(湖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雄实业(湖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8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