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漳州市诚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4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循环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0495473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漳州市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34Q07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皖10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4150元及利息、保全费28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70元,已执行到位货款3760元、执行费270元,未执行到位货款20390元、保全费280元、公告费260元。 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漳州市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漳州市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0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