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4执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循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0495473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韶山路2号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95121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皖10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货款41070元及逾期利息、保全费520元、执行费524元,已执行到位货款4426元、保全费520元及执行费524元,未执行到位货款36644元及利息。 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除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8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粤DG××**丰田牌、粤DS××**江铃全顺牌车辆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上述车辆的行踪,暂无法完成扣押手续,故暂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本院依职权已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但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汕头市新星彩印有限公司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0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