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702民初53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衡昌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道四方台村A02-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原告***与被告锦州衡昌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