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特20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8年8月18日生。住吉林省告林市昌邑区。
申请人:吉林省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以西阜丰嘉居第3\4\5幢4单元207A号房。
法定代表人:邵亮。
申请人***、吉林省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秦颖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窦嘉士
书 记 员 丁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