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的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黑05执保64号
**与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经作出(2019)黑05民初74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口前支行营业部账户08×××18内的资金200万元、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账户16×××48内的资金200万元、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账户60×××45内的资金50万元、交通银行吉林高新支行账户222899991010003014096内的资金50万元,期限为一年。我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控,于2020年11月5日将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口前支行营业部账户08×××18的存款以20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307.26元,超额冻结金额200万元;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账户16×××48的存款以20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36.69元,超额冻结金额200万元;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账户60×××45的存款以5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因账户状态为销户,未能冻结;交通银行吉林高新支行账户222899991010003014096的存款以5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9896.80元,超额冻结金额50万元,冻结期限均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保全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