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黑05执保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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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向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19)黑05民初74号之五民事裁定,责令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三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5日向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9)黑05民初74号之五民事裁定及(2021)黑05执保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保全的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