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4民初9486号
原告:杭州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柘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