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584号
原告: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4392816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山观蟠龙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祥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720996365,住,住所地河**省**河市燕郊开发区电厂生活区**侧青胶粘剂公司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祥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三河市祥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20减半收取57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360元(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