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5098号
申请人: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0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山观蟠龙山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