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财保520号
申请人:晟治风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人晟治风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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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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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