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6780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43928160,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山观蟠龙山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港东丘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WN43X3K,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东丘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东丘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东丘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