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韦庆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12民初365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67392元,尚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庆国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