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81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81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8)辽081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