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城县玖圣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执监1657号
申请人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水城县玖圣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
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城县玖圣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91执149号】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