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7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梧桐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8622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字〔2017〕第1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万九千四百五十六元三角八分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万九千四百五十六元三角八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