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财保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兴宜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氿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5754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黄河路与郑王路交叉口西南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86227D。
法定代表人:***。
宜兴宜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苏0282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50万元。宜兴宜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兴宜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宜兴宜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