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1638号
原告:贵州易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知识产业园科技大厦A栋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贵阳市中华北路187号经信委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易通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未违反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易通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由贵州易通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