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荣达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1348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满井西队4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留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兵马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廷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平,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留杰、李小明,被告(反诉原告)添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董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添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添玺公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传京
人民陪审员  樊秀梅
人民陪审员  刘志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