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润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7280号
原告:湖北润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园林大道商业1幢512室。
法定代表人:杨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闽鄂,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员瑾堤22号。
代表人:阮海斌,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张汉精,总经理。
原告湖北润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润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4元,由原告湖北润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喜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