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民初5354号
原告:***君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北街9组630栋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一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谭成。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君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君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君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君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君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安 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