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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东山建筑石矿、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西山建筑石矿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882执保251号 申请人: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东山建筑石矿,住址: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西山建筑石矿,住址: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漻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太和路13乙-甲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08月27日,汉族,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 申请人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东山建筑石矿、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西山建筑石矿与被申请人辽宁漻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东山建筑石矿、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西山建筑石矿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漻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其他等同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东山建筑石矿、营口恒义矿业有限公司圣水西山建筑石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本案结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辽宁漻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其他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