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某某宁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收案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22)辽0114民初113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4民初1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