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2094号之一
原告:辽宁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8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蔬菜种籽公司,住所地:大东区小什字街15号楼。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代理人:成军,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蔬菜种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