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5314号
原告:辽宁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804。
法定代表人:芦延刚。
被告:沈阳市蔬菜种籽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15号楼。
法定代表人:栾忠和。
原告辽宁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蔬菜种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凯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