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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衡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1102民初7056号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衡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衡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衡水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116.21元,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自欠付工程款之日起(2021年5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衡水某某项目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临时施工用电设计及施工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所开发的X省X市中华大街与南环路交口西南侧衡水某某项目的临时施工用电设施及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对开竣工日期、合同总工期、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质保金及质保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5月29日通过被告验收并竣工交付被告,之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额为1622324.18元,截止目前被告只支付了1541207.97元,剩余81116.21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诉称诉讼请求中81116.21元系案涉工程质保金。 被告衡水某某公司辩称,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衡水某某项目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临时施工用电设计及施工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第二部分协议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衡水某某项目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临时施工用电设计及施工工程,工程地点:河北省衡水市中华大街与南环路交口西南侧,暂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合同总工期25天,本合同包干总价1665102.89元,全部配电箱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相关终验和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余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迟延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原告、被告签订《财务决算书》一份,载明,案涉工程结算价为1622324.18元,扣款项目:质保金(2年质保期)起算日:2019年5月30日,到期日:2021年5月29日,实际扣除质保金金额:81116.2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衡水某某公司签订《衡水某某项目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临时施工用电设计及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案涉工程,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质保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质保金,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财务决算书》返还质保金81116.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以81116.2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照2021年5月3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81116.21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81116.2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2元,由被告衡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遵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