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2192号
原告:浙江信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缘北街2号2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信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邦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信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建邦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信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建邦电力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信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建邦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608元,合计4633元,由原告浙江信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