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22民初61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
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查干淖尔社区育李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