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821民初1163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地址:松原市前郭县查干淖尔社区育李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吉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998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吉林省白城市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2017年)5号项目10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256600元(其中安装驱动80000元/兆瓦,共安装2.42兆瓦。安装电30000元/兆瓦,安装2.1兆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借支119816元。2019年经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82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被告损坏光伏板22000元,丢失材料14800元,合计36800元。被告除给原告借支119816元,另加赔偿36800元,尚欠工程款9998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99985元。
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于2018年8月26日与无资质个人**签订《吉林省白城市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2017年)5号项目10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将10区组件、支架、电气安装的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合同中包括支架安装、组件安装、电气安装等。根据镇赉县人民法院(2019)吉0821民初1464号判决书,判决**赔偿我单位光伏板22000元,丢失材料14800元,合计赔偿金额36800元。**在进行清包过程中,向我单位借支的金额不是119816元,而是实际借支139296元,我单位留存着**借支的收据为凭。最后也是金额最大的一笔,根据镇赉县人民法院(2019)吉0821民初1465号判决书和镇赉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1执263号执行裁定书,原告**因为拖欠其雇佣的农民工工资,9名申请人直接将我单位诉至镇赉县劳动争议仲裁院、镇赉县人民法院,我单位承担支付以上9名工人工资的连带责任,直接责任者也是最终承担责任者是原告**。我单位尊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于2020年3月30日按照人民法院263号执行裁定书我单位代偿工人工资96835元,至此我单位直接或间接共支付原告及其雇佣的工人合计金额为272931元。我单位诉原告**追偿9名工人代偿款96835元已经在贵院立案,该部分追偿权和本次庭审原告诉求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我单位申请本次庭审中止,与我单位诉**工人工资追偿权之诉合并审理,因为我单位与原告签订的《吉林省白城市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2017年)5号项目10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256600元,截止目前,我单位支付给**及与**有关的工人工资等金额总计为272931元,已经超出工程总造价16331元。所以我单位不但不欠**工程款,反而是原告**应当返还我单位超支的工程款16331元。综上,我单位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请法庭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中吉电力公司签订《吉林省白城市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2017年)5号项目10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吉电力公司将吉林省白城市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2017年)5号项目10区安装工程,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分包给**。工程范围:支架安装、组件安装、电气安装(低压)到逆变器,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合同价款为光伏安装每兆人民币11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向中吉电力公司借支119816元。2019年经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82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中吉电力公司损坏光伏板22000元,丢失材料14800元,合计36800元。**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256600元,中吉电力公司扣除给**的借支款119816元,扣除材料损失赔偿款36800元,尚欠工程款99985元。另查明,根据镇赉县人民法院(2019)吉0821民初1465号判决书和镇赉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1执263号执行裁定书,中吉电力公司为**代偿工人工资款96835元,该笔工人工资代偿款中吉电力公司已经另案告诉,在此案中不做主张。现**诉至本院,要求中吉电力公司给付工程款99985元。
确认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吉林省白城市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2017)5号项目10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镇赉县人民法院(2019)吉082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工人借支票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与中吉电力公司签订《吉林省白城市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2017年)5号项目10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现涉案工程已完工,**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256600元,该工程总造价双方都表示无异议。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82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中吉电力公司损坏光伏板22000元,丢失材料14800元,合计36800元,该赔偿款双方也无异议。根据中吉电力公司所举8张借支欠据证据计算结果为**及其工人共借支136315元,再加**向中吉电力公司领导高文华借支15000元,**及其工人共借支151315元。但**及其工人在2018年11月1日出具的32019元的欠据,中吉电力公司只主张20000元,那么**及其工人的借支额变为139296元,本院对此借支数额予以确认。经计算,中吉电力公司商欠**工程款为80504元(工程总造价256600元-损坏光伏板22000元-丢失材料14800元-借支139296元)**要求中吉电力公司给付工程款99985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工程款80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9.81元,由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6.30元,**负担24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