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04民初3455号

原告:**,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大峪水务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关舒,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经批免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真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慧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