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22执保1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申请人: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长城嘉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武汉正元公司的保证金12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